于德福与管万丽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73号

原告于德福。

被告管万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福诉被告管万丽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德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德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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