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德福与管万丽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73号
原告于德福。
被告管万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福诉被告管万丽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德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德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馨蕊
(2015)东民初字第1873号
原告于德福。
被告管万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福诉被告管万丽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德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德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