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库与丁连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400号
原告:王有库。
被告:丁连财。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有库诉被告丁连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有库与被告丁连财系同村村民,所争议的两垄60米长的土地相邻,位于那丹伯鹿场门前。那丹伯镇石头顶子村村民委员会、那丹伯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出具证明,证明了原、被告各自的土地面积,但不能证明争议土地的权属,因争议的土地需要确权,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有关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有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结案时全部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