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0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947号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王X。

被告张XX。

被告朱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张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审判员  周福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张艳妮

- 1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