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168号
原告穆某某,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曹某某,男,195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穆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常 青
二O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