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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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01:20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初字第2649号

原告张XX。

被告张XX。

原告张X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份我与被告同居生活,2011年7月12日生育一子张XX,2013年1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经常口角打仗,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9月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1年7月12日生育一子张XX,2013年1月2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4月份分居至今,其间张梓烨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此,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张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福明

人民陪审员  孙玉章

人民陪审员  姜 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张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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