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宇与李心如、马先申、何文杰、东丰县二龙山乡永合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22号

原告张思宇。

被告李心如。

被告马先申。

被告何文杰。

被告东丰县二龙山乡永合中学。

负责人闫君生,系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宇诉被告李心如、马先申、何文杰、东丰县二龙山乡永合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思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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