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思宇与李心如、马先申、何文杰、东丰县二龙山乡永合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22号
原告张思宇。
被告李心如。
被告马先申。
被告何文杰。
被告东丰县二龙山乡永合中学。
负责人闫君生,系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宇诉被告李心如、马先申、何文杰、东丰县二龙山乡永合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思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