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27号

原告翟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娜,系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陈亚荣

审 判 员  姚继生

人民陪审员  杨增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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