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27号
原告翟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娜,系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陈亚荣
审 判 员 姚继生
人民陪审员 杨增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