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凤华与刘云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626号
原告任凤华。
被告刘云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凤华诉被告刘云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凤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杨馨蕊
(2015)东民初字第1626号
原告任凤华。
被告刘云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凤华诉被告刘云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凤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