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磊与王长福、王长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081号
原告王磊。
被告王长福。
被告王长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王长福、王长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结案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