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双荣与毛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9 01: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579号

原告陈双荣。

被告毛立东。

委托代理人池玉霞。

原告陈双荣诉被告毛立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亚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陈双荣、被告毛立东的委托代理人迟玉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双荣诉称,五、六年以来,毛立东一直在我家赊购货物,2014年8月1日,毛立东给我出具50000元的欠据,当时承诺月末还清,但一直催要也没还。

毛立东辩称,欠钱属实,但没有能力偿还。

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欠条一张。

经审理查明,五、六年以来,毛立东一直在陈双荣家赊购货物,截止到2014年8月1日,毛立东给陈双荣出具了50000元的欠条一张,言明月末还款,但一直未偿还货款。陈双荣诉讼来院,要求毛立东给付货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毛立东的委托代理人池玉霞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认为现在家里困难,毛立东有病,无能力偿还。

本院认为,毛立东向陈双荣赊购货物累计欠款50000元,事实清楚,毛立东给陈双荣出具的欠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毛立东应承担偿还货款的义务,故对陈双荣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毛立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陈双荣欠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毛立东负担(与给付款一并给付原告陈双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馨蕊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