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玉玲与梁金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937号

原告兰玉玲。

被告梁金艳。

委托代理人赵英,系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玉玲诉被告梁金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玉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结案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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