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温某某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356号
原告李某甲。
原告温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娜,系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某乙。
被告李某丙。
被告李某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温某某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温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