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与徐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366号

原告张伟。

被告徐国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徐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伟撤回对被告徐国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付)。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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