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淑梅与金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22号
原告华淑梅。
被告金新。
原告华淑梅诉被告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亚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淑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淑梅诉称,被告金新曾是我女婿,2014年被告金新陆续在我手拿30000元,被告和我女儿在2015年3月3日离婚,3月4日被告给我出具了欠据一张,当时承诺一星期左右还我。后一直没给我钱。故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金新未出庭亦未作书面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欠条一张;证据2、询问金新笔录一份。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金新曾是原告女婿,2014年被告金新陆续在原告手拿30000元,被告和原告女儿于2015年3月3日离婚,3月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欠款30000元,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欠款,故诉讼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借款事实清楚,符合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对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金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华淑梅借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金新负担(与给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