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连远与柏长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9 01:2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30号

原告董连远。

被告柏长德。

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董连远诉被告柏长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亚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连远、被告柏长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连远诉称,2015年4月6日,在福利村四组李玉良家小卖店玩刨幺,我跟被告同伙,我为了出牌让他等一会再出,被告说你脑子让驴踢了,然后我就说你脑子才让驴踢了呢,我俩开始对骂了几句,被告起身说你想怎么的,我就抓住他衣服的前襟,这时被告说你还敢动我,顺手拿起铁板凳朝我的脑袋打过来,我们就厮打在一起。他把我推倒在火墙边,我脑袋出血了,大伙都说脑袋出血了,我们就松手了。后来我去东丰县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外伤,左顶部头皮挫伤,住院七天,花掉4036元医药费,二级护理七天。

被告柏长德辩称,当天刨幺的时候原告说他要先走,我说你先走也没有用,后来停了一下,我出了一张牌,对方也出牌了,原告就走了。我有个小幺,对方有五路,我们就输了,他就说要是正常玩就赢了,我说我脑子让驴踢了啊不正常玩,他以为我在说他,所以我们就对骂起来了,他站起来把钱揣兜里了,用他的右手打我的左胸,我就两手拽着他的胸,他就开始打我,后来让别人给拽开了,他用拳头打了我好几下,先用凳子打的我头,把我脑袋打个包,然后我也拿凳子打向他,打没打着我不知道,后来在我俩厮打过程中他撞在小火墙上,脑袋就出血了。原告媳妇说脑袋出血了,我们就松手了,我跑到一边,他又拿凳子来砸我,我推他侄一下,没打着我我就跑到里屋去了。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住院病历、医药费收据;2、村委会证明。

法庭调取证据:公安局卷宗。

被告柏长德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11时,在大兴镇福利村四组李玉良家商店,董连远与柏长德在刨幺的过程中因出牌问题发生口角,双方厮打。柏长德用凳子打董连远,导致董连远的头部受伤,董连远在东丰县医院住院治疗了7天,花掉医药费4035元,二级护理7天,休息1周,双方经大兴镇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被告不同意赔偿。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双方在玩扑克时应当文明,但均不理性发生厮打,被告用凳子打原告,导致原告头部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此次纠纷中自身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案情,被告承担60%责任,原告承担40%责任。原告董连远的损失依法核定为医疗费4035.72元;误工费1247.12元(89.08元×14天);护理费760.13元(108.59元×7天);伙食补助费700元,总计6742.97元,被告承担60%即4045.78元。原告诉讼请求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抗辩自己承担10%责任的观点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柏长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董连远4045.7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 ,由原告董连远负担20元,被告柏长德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卜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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