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广福与刘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499号
原告赵广福。
被告刘长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福诉被告刘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广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结案全部予以退回。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馨蕊
(2015)东民初字第1499号
原告赵广福。
被告刘长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福诉被告刘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广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结案全部予以退回。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