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海峰与李传信、贾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26号

原告薛海峰。

委托代理人邵春华,系桦甸市司法局桦树林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薛振清。

被告李传信。

被告贾丽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海峰诉被告李传信、贾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海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臧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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