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海峰与李传信、贾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226号
原告薛海峰。
委托代理人邵春华,系桦甸市司法局桦树林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薛振清。
被告李传信。
被告贾丽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海峰诉被告李传信、贾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海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