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镇益农种子经销处与李垂福、张桂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3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185号

原告东丰镇益农种子经销处。

业主任志红,系该经销处经理。

被告李垂福。

被告张桂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镇益农种子经销处诉被告李垂福、张桂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镇益农种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结案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闫小强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