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镇益农种子经销处与李垂福、张桂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185号
原告东丰镇益农种子经销处。
业主任志红,系该经销处经理。
被告李垂福。
被告张桂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镇益农种子经销处诉被告李垂福、张桂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镇益农种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结案减半收取,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陈亚荣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闫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