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良与刘庆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张云良,男,1970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庆雨,男,1952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刘静,1980年5月8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良诉被告刘庆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云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云良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春颖
审 判 员 常 青
人民陪审员 王启忠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