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竭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3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984号

原告竭XX,女。

被告孙XX,男。

原告竭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常立彬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林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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