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21陶洪福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3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421号

原告陶洪福,男,51岁,现住集安市。

原告宋明宏,男,48岁,现住集安头。

原告于年奎,男,53岁,现住集安市。

被告李玉民,男,52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洪福、宋明宏、于年奎与被告李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洪福、宋明宏、于年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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