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21陶洪福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421号
原告陶洪福,男,51岁,现住集安市。
原告宋明宏,男,48岁,现住集安头。
原告于年奎,男,53岁,现住集安市。
被告李玉民,男,52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洪福、宋明宏、于年奎与被告李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洪福、宋明宏、于年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大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