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70盖景美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3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570号

原告盖景美,女,50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亿德,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景美与被告通化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盖景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60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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