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1483号
原告崔XX,男。
被告刘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立彬
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
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