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901隋青林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901号
原告隋青林,男,59岁,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
委托代理人王丽媛,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瑞皎,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闫庆发,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青林与被告闫瑞皎、闫庆发、中国在大地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青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大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