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81姜德财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3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481号

原告通化市东昌区房屋征收补偿经办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洪军,主任。

被告姜德财,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与被告姜德财土地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市东昌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3.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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