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X与刘X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242号
原告林XX。
委托代理人石X。
被告刘X。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与被告刘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X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姜耀辉
人民陪审员 于桂荣
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