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XX与刘X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4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242号

原告林XX。

委托代理人石X。

被告刘X。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与被告刘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X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姜耀辉

人民陪审员  于桂荣

人民陪审员  蔺慧群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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