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829王玉芝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4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829号

原告王玉芝,女,66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高洪琴,女,54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芝与被告高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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