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829王玉芝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829号
原告王玉芝,女,66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高洪琴,女,54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芝与被告高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大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