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411陈会敏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4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411号

原告陈某某,女,72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许某某,女,46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春雷

审 判 员  陈雪梅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O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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