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66曹淞博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4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366号

原告曹某某,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监护人任凤,女,36岁,现住同上。

被告王某某,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监护人刘深艳,女,40岁,现住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淞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孙大飞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