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94刘淑琴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4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694号

原告刘淑琴,女,50岁,现住伊通县小孤山镇街。

被告通化市百盛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海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琴与被告通化市百盛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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