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760信额小额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760号
原告通化市信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财。
委托代理人程吉顺,男,54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张家诚(曾用名张东),男, 45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洪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信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诚、通化长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市信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大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