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889安国珍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889号
原告安某某,女,78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孙某甲,女,52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孙某乙,女,43岁,现住同上。
被告孙某丙,男,49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孙大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