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820武保田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820号
原告武保田,男,54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姜国军,男,61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孔祥东,男,54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保田与被告孔祥东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保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春雷
审 判 员 陈雪梅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大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