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728董卫国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5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728号

原告董卫国,男,48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牟晓泠,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翰飞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卫国与被告沈阳翰飞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卫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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