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7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5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947号

原告王长江,男,57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

法定代表人赵京石,段长。

被告刘裕勇,男,43岁,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江诉被告通化铁路建筑工程段、刘裕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长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5.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王长江。

审判员  韩春雷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刘一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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