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67徐德来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567号
原告徐德来,男,70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马云宝,男,59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王教波,男,41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黄云芬,女,40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来与被告王教波、黄云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德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大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