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36王海强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5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136号

原告王海强,男,41岁,汉族,通化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奚岩,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弘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理人苑永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维国,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强与被告吉林弘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慧燕

代理审判员  徐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O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瑞德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