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51刘琴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5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651号

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修涞贵,董事长。

被告刘琴,女,41岁,现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孙军,男,41岁,现住安徽省巢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琴、孙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2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春雷

审 判 员  陈雪梅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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