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753张振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5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753号

原告张某甲,男,20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某乙,女,60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张某丙,男,58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张某丁,女,53岁,现住山东省青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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