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753张振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第753号
原告张某甲,男,20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委托代理人兰守泽,通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某乙,女,60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张某丙,男,58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张某丁,女,53岁,现住山东省青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雷
二O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孙大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