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20佳和物业、刘晓峰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通化市佳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宪伟,经理。
被告刘晓峰,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佳和物业与被告刘晓峰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慧燕
代理审判员 徐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O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付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