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376电台、孙鑫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6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376号

原告通化市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陈宝金,台长。

委托代理人焦祎薇,吉林阳光博舟(通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鑫,女,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广播电视台与被告孙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徐媛媛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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