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772金威物业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6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772号

原告通化市金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仁辉,经理。

被告朱伟,男,35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金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媛媛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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