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444 通化市金城时装有限公司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6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444号

原告通化市金城时装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东昌区。

法定代表人王丹,董事长。

被告刘祥勇,男,41岁,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金城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祥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化市金城时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市金城时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保全费1,8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雪梅

审 判 员  徐媛媛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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