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53张成书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653号
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修涞贵,董事长。
被告邵先岚,女,41岁,现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张成书,男,43岁,现住安徽省明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先岚、张成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0元(系减半收取),保全费3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韩春雷
审 判 员 陈雪梅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O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大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