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90郭新、石巍离婚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690号
原告郭某,女,43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石某,男,50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媛媛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瑞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