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46王纪发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6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646号

原告王纪发,男,44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杜秀琴,女,48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发与被告杜秀琴、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徐媛媛

二O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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