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410 郭强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6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郭强,男,29岁,汉族,个体,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王晓光,女,50岁,满族,个体,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强与被告王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光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雪梅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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