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406张彦江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7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409号

原告张彦江,男,56岁,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宁爱华,女,45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刘亚芝,女,68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江与被告宁爱华、刘亚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亚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彦江撤回对被告刘亚芝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海军

审 判 员  陈雪梅

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

二O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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