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608张海青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7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608号

原告张清青,男,45岁,汉族,通化工务段职工,现住吉林省抚松镇。

被告王玉梅,女,43岁,通化铁路三段职工,现住通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青与被告王玉梅同居深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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