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470诚信小额贷裁定书

文 /
2016-07-19 01:27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470号

原告通化市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总经理。

被告于波,男,47岁,汉族,通化市人,通化楼宇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通化县。

被告朱昀,女,45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同上。

被告通化楼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诚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波、朱昀、通化楼宇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朱昀的起诉。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大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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